政策依据:
1、《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08号);
2、《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锦府发〔2018〕第51号) 。
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居民进行补差;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进行补差;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进行补差。
权利:
1、对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人员有举报的权利;
2、对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或者根据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都不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空调、移动电话等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商品住宅;
2、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3、按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补助费、补偿费,不能说明合理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5、无正当理由人户分离半年以上的。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以下义务: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享受城市低保的居民一年内介绍两次就业而无正常理由拒不就业的,暂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享受城市低保的又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义务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暂缓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个月,期满后本人需重新申请。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入户调查和低保复查,交送有关资料证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