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办公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江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锦委办〔2017〕155号)
临时救助定义:
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申请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常住本区的下列家庭成员可申请临时救助: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内的,含50%);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小家庭”进行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内的(含200%)。
临时救助类别:
临时救助针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患危重病,人身意外伤残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医保、医疗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付医药费的数额仍较大且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帮困助学等相关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临时救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每次每户给予300~2000元临时救助金。
2、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注意事项:
下列情形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因赌博、吸毒、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第三方原因造成伤害等情况引起家庭临时困难的;
2、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的,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