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凡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由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规定
(一)对象范围
2016年1月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未满18周岁或依法收养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办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户口在我县(乡镇、街道)的农村居民、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无业人员。
(二)申领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及城镇无业人员还需出具最低生活保障或无业的证明材料。
(三)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在每年9月30日前持申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填写《申领审核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
(四)申领地点
户籍所在地和村(社区)、乡(镇、街道)卫健部门。
三、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5元。
四、咨询电话
(一)区卫健局:028-84479993;
(二)沙河街道办事处:028-84550803;
(三)汇泉路社区电话:028-8510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