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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基本条件
来源:  |  发布时间: 2021-09-06 10:57:12  |  657 次浏览字体大小: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辖区。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申报时限

    常年申报受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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