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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医疗救助申请
来源:成办  |  发布时间: 2021-09-04 20:37:55  |  570 次浏览字体大小: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


申请条件:

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必须住院费用已经由个人自付后,60天以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一体化医疗救助申请进行第二次报销。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所在地);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社区医院(转诊单);

4、家庭所有收入证明(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书);

5、住院费用发票及详细清单进行二次报销;


救助标准:

1、实施一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2、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一体化医疗救助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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